衡水申请公积金贷款办事指南
一、衡水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
1、贷款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设立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3、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次数,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借款人家庭名下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4、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信用良好;
5、所购住房为合法住房并能够为此笔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
6、已付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7、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衡水申请公积金贷款材料
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
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户口簿
借款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申请人缴存公积金证明(本中心缴存职工无须提供)
商品房买卖合同 首付款发票
不动产查询证明原件纸质政府部门核发
个人信用报告
贷款受理银行I类储蓄卡
贷款申请审批书
三、衡水申请公积金贷款流程
1、贷款受理:借款申请人提交资料证明并填写申请审批书,提出贷款申请。初审人员根据申请人材料初步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2、贷款审核:审核人复审并出具审核意见;
3、贷款审批:审批人审批并出具审批意见。审批通过的,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合同》落实抵押担保后发放贷款;审批未通过的,说明原因并退还资料。
四、衡水申请公积金贷款受理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2002年3月24日发布)
第11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26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