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能做什么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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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成年工能干什么


  未成年工是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是劳动法的主体,享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而童工是不满16周岁,不能成为劳动法的主体。《劳动法》第15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未成年工不能做什么?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三、患有疾病的未成年工不得安排什么岗位的工作?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童工的定义是什么


  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文艺、体育单位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其它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法律对未成年童工有什么特殊保护:


  (一)就业年龄的限制


  确定最低就业年龄必须考虑青少年的身体发育状况以及保障他们在就业前有接受完整义务教育的时间。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就业权利,在就业问题上不得歧视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禁止未成年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


  身体发育还未成熟的未成年工,不能适应特别繁重及危险的工作、他们对有毒有害作业的抵抗力也较弱。劳动法规定,招收录用未成年工应当经过体格检查,录用后也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三)对未成年工实行工作时间的保护


  为了保障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和继续组织他们完成文化技术学习任务,一般对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日制度,并且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加班加点和夜班工作、对于某些经过批准允许招收16周岁以下的学徒的特殊行业,国家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保护措施。保证他们的身心能够健康成长。例如,1961年5月劳动部就在《关于教工学校学生的学习、劳动、休息时间的暂行规定》中指出,未满16周岁的学生,在进行生产实习时的劳动时间为,每一学年每天不得超过6小时,第二学年每天不得超过7小时,第三学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


  《劳动法》第64条中的“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是指:


  (一)森林业伐木、归塄及流放作业;


  (二)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即二级高处作业;


  (三)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四)其他对未成年工的发育成长有影响的作业。


  关于更为具体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范围,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的劳动范围,可以参见《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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