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怎么互转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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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本月起能互转了


  在农村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现在进城工作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两种保险如何衔接?目前,我省按照国家规定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合并统一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于本月起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互转衔接。7月15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此新政进行了解读。


  1衔接办法


  “咱不可能老待在农村,也不可能老在城市打工。”在太原市干装修的农民工李先生表示,对于他们这样流动的劳动力群体而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要看“人在哪儿”。对此,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出台新政,本月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互转衔接。


  具体衔接办法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上述两项制度衔接将主要惠及两类群体:一是进城务工的人员,他们在乡务农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而后进城务工又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另一种是城镇就业不稳定人员,他们在家待业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就业后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这两类群体,今后可在两种养老保险制度中交叉选择参保,“进退皆可”:“进”可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退”可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兜底”。


  2手续咋办理


  我省规定,符合办理衔接手续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向本人待遇领取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有关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信息和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这样,参保人员便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的养老保险待遇。


  要注意的是,新规实施前已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衔接手续。


  3缴费与领取


  由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按月缴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年缴费,就可能存在同时在两个制度下参保的情况。


  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考虑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较高,为更好保护参保人员的权益,对重复参保缴费时段,保留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月清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的缴费。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此前,我省依据农村和城镇的不同情况,分别建立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并开展试点。随着两项制度的全覆盖,针对城乡相关政策不尽一致、标准高低错落、管理资源分散等矛盾,有必要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省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以使城乡居民共享统一的政策标准,共用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平台,有利于在更高层面上实现城乡统筹、制度平等和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与此同时,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将加快统筹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服务体系,适应城乡劳动力流动就业加速,保障广大城乡参保人员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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