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政策对于生育津贴有哪些规定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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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反映:孟女士来电说,再过两个月她就要生宝宝了,但对于在休假的时候,可享受的生育津贴不太了解,希望能了解一下现在的生育保险政策。


  记者杨宪敏:《保定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生育保险基金由以下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职工孕产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


  (三)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用人单位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终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一)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产假20天;


  (二)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产假30天;


  (三)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产假42天;


  (四)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产假为90天,其中分娩产前休假15天;


  (五)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六)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七)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奖励晚育产假45天。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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