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如何办理
“约定提取”指在符合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贷提取规定的情况下,住房按揭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与管理中心签订《偿还住房贷款约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以下简称《约定提取协议》),管理中心按照协议委托,定期将委托人可提取的公积金划转至其公积金联名卡账户的业务。
一、申请条件
(一)在南宁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城区营业部开户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
(二)缴存人在营业部办理纯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且目前正常还贷;
(三)缴存人具有管理中心规定的还贷提取条件和资料。
二、办理方式
(一)2015年12月10日起在管理中心各城区营业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
1.在办理贷款申请时同时办理约定提取,预签《约定提取协议》。
2.初始约定从该笔贷款放款月的次月起,每满12个月划转一次。
3.该笔贷款放款后,我管理中心按约定的时间定期将委托人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转入其公积金联名卡账户,直至委托终止。
4.该笔贷款最终未办理成功的,所预签的《约定提取协议》自动解除。
(二)2015年12月10日前已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需办理约定提取的:
1.委托人凭所需材料,按具体业务要求到我管理中心相应的网点办理,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签订《约定提取协议》,约定具体划转月。
2.我管理中心按《约定提取协议》约定的时间定期将委托人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转入其公积金联名卡账户,直至委托终止。
具体要求:
1.委托人已婚,且夫妻均在营业部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要求夫妻同时申请办理约定提取委托;
2.委托人已婚,如配偶不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在其他管理中心缴存的,申请人单独办理约定提取委托;
3.委托人已婚,如配偶在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缴存的,暂时不受理该笔贷款的约定提取申请,按正常提取方式在柜面办理。
所需材料:
1.委托人和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委托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委托人的婚姻状况证明:(1)委托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2)委托人单身的,提供个人婚姻状况声明(面签)。
4.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原件、复印件)。
受理网点
委托人到主贷人开户缴存的营业部申请办理。
三、注意事项
(一)委托人工作单位、婚姻状况、联系方式、联名卡等发生变化时,应在划转日前一个月向管理中心申请变更(填写《约定提取变更表》)。
(二)委托人提出终止协议的,应至少在划转日前一个月向管理中心提出终止申请(填写《终止约定提取申请》)。
(三)约定提取协议终止前,委托人及配偶不能在服务网点柜台办理还贷提取和销户提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