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什么时间办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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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河池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什么时间办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河池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受理条件


  (一)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办理跨省异地居住1年以上的


  (二)参保人员无法转移医疗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余额按规定转移使用,无法转移的,可一次性现金支付给本人;


  (三)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可依法继承。


  三、河池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第七条 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已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大陆)居民,离开内地(大陆)时选择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返回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参保时,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离开内地(大陆)时已经选择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原缴费年限不再合并计算,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第五条 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六条 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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