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伤赔偿标准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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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京工伤赔偿标准
南京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1.一级伤残津贴低于2783元/月的补足到2783元/月;
2.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628元/月的补足到2628元/月;
3.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474元/月的补足到2474元/月;
4.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319元/月的补足到2319元/月。
5.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
二、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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