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积金提取有哪些条件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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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取业务类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出境定居;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


  (八)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九)支付廉租房房租;


  (十)支付公租房房租;


  (十一)支付商品房房租;


  (十二)在原籍利用宅基地置换还迁房;


  (十三)支付经济适用房、限价房首付款;


  (十四)纳入工会帮扶系统的职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家庭纳入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家庭成员(职工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因患重大疾病或遇到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人身伤害,医疗费用支出过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学费过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提供材料


  (一)公共材料:身份证、《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次性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除外)。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另需提供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或结婚证。


  (二)按不同提取业务类型,分别增加提供以下材料:


  1、购买一手房的,提供:购房发票或税控收据、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再次申请提取时,不再重复提供)、职工家庭户口簿(户籍证明)、单身的需开具单身证明(有效期为30天)、家庭成员(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的淄博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有效期为30天)。《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留存原件。提取有效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一年以内。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证、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再次申请提取时,不再重复提供)、职工家庭户口簿(户籍证明)、单身的需开具单身证明(有效期为30天)、家庭成员(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的淄博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有效期为30天)。《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留存原件。提取有效期限:契证或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登记日期一年以内。


  3、在农村购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职工或配偶的农村户籍证明(或证明农村户口的户口簿)。提取有效期限:《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一年以内。


  4、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用地批准文件或《房屋所有权证》、规划部门建房批准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购买材料及施工费用要明细到项,下同)。提取有效期限: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日期一年以内。


  5、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住建部门批准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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