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积金缴存认定标准是怎么样?不予贷款情形有哪些

作者:小社宝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588

  上海公积金缴存认定和限贷


  缴存认定标准


  1.从缴存单位离职并设立自愿缴存账户的自愿缴存者,若其在原单位的缴存记录和自愿缴存的缴存记录是连续的,不存在断缴、补缴的情况,申请贷款时,其单位缴存记录计入连续缴存时间。


  2.自愿缴存者/单位缴存职工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至发放贷款期间,缴存账户状态应保持正常缴存状态,且按照有关法规逐月、连续缴存。


  不予贷款情形:


  1.所购住房建筑结构为砖木结构、混合结构的;


  2.所购房屋用途为别墅或非居住用房的;


  3.所购住房为独立成栋住宅的;


  4.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份额的(共有产权住房除外);


  5.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6.申请人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


  7.申请人已使用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8.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①单笔贷款近5年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


  ②单张贷记卡近2年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


  ③贷记卡状态为呆账、冻结或止付;


  ④贷款被划分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类;


  ⑤被纳入失信人名单的。


  限制贷款情形:


  1.对以欺骗手段或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自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得贷款;


  2.对以欺骗手段或提供虚假资料提取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骗取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其全额退款5年后方可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