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工伤认定申请如何规定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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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桂林工伤认定申请如何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0日修订)规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桂林工伤认定申请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


  3、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证人证言材料


  6、意外伤害材料


  7、突发疾病死亡或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材料


  8、交通事故伤害材料


  9、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材料


  10、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材料


  11、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役军人旧伤复发材料


  12、单位举办的文体活动中受伤害材料


  三、桂林工伤认定申请办理地点


  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区人社局窗口2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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