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关系可以转移吗?如何转移的?
失业保险关系可以转移吗?如何转移的?下面同小编来看看。
单位成建制跨省转移、职工在职期间跨省转换工作单位,失业人员跨省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按以下法定办理:
(一)参保状态的:单位成建制跨省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省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转出前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单位投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只转关系不转钱)。
(二)领取失业待遇状态的:失业人员流动的,应办理失业保险费用转移手续。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按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50%计算。
延伸知识
《失业证》办理程序
(一)办理未就业证明
申请人向常住地社区社保服务站申请办理未就业证明,需出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并提供证明本人处于无业状态的相关材料。
社区社保服务站应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看查询核实,建立未就业人员基础台账,及时做好跟踪服务。经调看查询核实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未就业证明(附件1)。
(二)申请办理《失业证》
申请人向户籍地街道(乡镇)社保工作机构申请办理《失业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1. 《重庆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申请表》(附件2);
2.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 户口簿复印件;
4. 近期1寸免冠照片;
5. 未就业证明;
6. 人员类别的有关证明。
户籍关系发生转移的,还需提供原户籍地街道(乡镇)社保工作机构出具的《重庆市城镇失业人员户籍转移通告书》(附件3)。
(三)审核发放《失业证》
街道(镇)社保工作机构应对申请人身份、户籍、就业愿望等情况进行调看查询核实。符合条件的,进行失业登记,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失业证》。
对申请换发《失业证》的,还要严格审查就业服务和就业方案享受等情况。对换发的《失业证》要在备注栏中注明“换发”字样,对已享受就业服务和就业法规的,要在《失业证》中作好记录。
无就业愿望的城镇常住人员只出具未就业证明,不发放《失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