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时多休的年假公司可以扣回吗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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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离职时多休的年假公司可以扣回吗


  答案是不可以的。


  年假的法定期限:


  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能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应在1个年度内安排。


  休年假条件:


  根据国务院公布并于2008年1月1日实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9月28日制定公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休年假的前提条件如下:


  主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


  时间: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对于老员工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带薪年休假条例: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都能享受到带薪年休假(下称年休假)。其中,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办法》第四条进一步明确,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法、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合并为“累计工作”时间。


  《办法》此项规定明确了年休假是劳动者的福利,保障的是全体劳动者的休息权,不是根据对某个企业的贡献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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