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政策有哪些
一、政策依据
①《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德府发[2007]32号);②《德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德阳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德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德劳社[2007]9号);③《德阳市社会保险局关于生育医疗费用包干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德社险[2007]24号)。
二、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在市本级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为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不含补缴),其职工(参保满12个月以上)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产,可向市医疗保险局生育保险经办科室申请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三、申报材料
生育保险待遇原则上由参保单位和女职工分娩的医疗机构向市医疗保险局申请支付,特殊情况下参保人员持单位证明也可直接申请支付。
㈠申请产假生育津贴时,须提供以下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女职工生育服务证、身份证、结婚证、婴儿出生医学证、生产出院证,填报《女职工生育保险产假生育津贴申领表》一式二份;
申报计划生育手术费时还须提供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病情证明原件、门诊票据原件及相关附件,填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与参保单位结算申领表》一式三份、《生育医疗费与参保单位结算接收清单》一式二份;
申请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补助时还应提供男职工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男职工配偶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出具的男职工配偶未就业证明,填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与参保单位结算申领表》一式三份、《生育医疗费与参保单位结算接收清单》一式二份。
㈡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结算分娩医疗费时须提供;分娩女职工《妊娠登记表》、产前检查收费票据、分娩住院结算票据、收费清单、复式处方,填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与医院结算申领表》一式三份、《生育医疗费与医院结算接收清单》一式二份。
参保单位申请报销市外异地工作、居住、学习期间女职工生产分娩医疗费时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生产分娩医疗机构为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证明,填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与参保单位结算申领表》一式三份、《生育医疗费与参保单位结算接收清单》一式二份。
四、办理程序
㈠妊娠登记:参保女职工怀孕十周内,应持妊娠诊断证明原件、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通过所在单位到市医疗保险局办理《妊娠登记》备案。办理妊娠登记时需确定生产分娩的定点医疗机构,若选择市外医院生产分娩的,个人应提出书面申请、所在意见加注意见。
㈡申报受理:生育保险待遇除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分娩医疗费外,原则上受理后即办。凡属于受理范围且材料齐备合格的,予以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现场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和政策依据;对属于受理范围,但申报材料不全或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应补齐的资料名称和合格材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