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缴存状态怎么变更(2023年最新整理)
导读:本文小社宝来给大家介绍有关公积金缴存状态怎么变更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化后如何修改
- 2、个人公积金信息变更怎么办?
- 3、住房公积金怎么调整
- 4、怎么改变公积金的封存类型
- 5、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
- 6、公积金账户怎么修改婚姻状态
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化后如何修改
个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到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网点办理更正手续进行修改。住房公积金是个人的重要权益,如公积金系统的信息与个人信息不符,一定要及时去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变更为正确的信息。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个人公积金信息变更怎么办?
公积金个人信息有误要的变更:如果存在职工自己的个人身份信息跟自己个人公积金账户信息不符的情况,可以凭借在职单位开具的职工证明并且加盖公章等文件,去办理变更手续。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住房公积金怎么调整
公积金基数调整的办法。
积金基数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7月至8月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执行时间从当年7月起至次年6月止。
(二)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到服务网点查询打印或拷贝职工当前缴存基数情况、身份证号、单位基本信息等,领取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文件。
(三)单位应按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方案调整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并将调整结果告知职工。同时核对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和单位基本信息,对错误信息进行更正。
(四)职工对调整结果无异议的,单位应当携带下列资料到服务网点办理缴存基数变更手续
怎么改变公积金的封存类型
通过公积金管理中心更改。
职工在本区域内因工作调动需办理转移时,职工原单位(转出单位)需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只有在无欠缴情况、缴存资金全部到账的情况下,可办理缴存职工单位调整手续,变更公积金封存类型。
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
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个人基本信息变更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或职工个人持上述材料到管理部办理理部经审核后将变更信息录入系统,打印《个人信息变更对照表》一式两份,一份盖章后退单位经办人或职工个人,一份与《个人信息变更申请书》一并留存。
住房公积金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的办理条件:
1、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在职员工2、职工个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储蓄类型、储蓄开户行、储蓄账号发生变化。个人信息变更是指职工个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储蓄类型、储蓄开户行、储蓄账号发生变化时,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单位经办人可集中办理,职工个人也可自行办理。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公积金账户怎么修改婚姻状态
需要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职工本人改名导致公积金登记信息变更的,需提供:1、公安部门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证明内要注明原姓名与现姓名之间的关系,如在户口本内有注明是曾用名的可不用提供此件)。2、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3、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4、个人申请(签名并盖指模)。下列情况下缴存人可申请办理个人信息变更:(1)住房公积金系统中记录的个人姓名、证件类型或身份证件号码与实际不一致;(2)住房公积金系统中记录的住房地址、住房支出金额等房屋信息与实际不一致;(3)住房公积金系统中记录的提取限额与住房实际支出不一致;(4)离婚后解除住房公积金系统中双方的配偶关系关联;(5)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信息,包括:变更联名卡卡号、重置住房公积金查询密码、终止联名卡制卡流程、联名卡恢复;(6)变更约定提取日、变更约定提取周期、停止约定提取;(7)住房公积金系统中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貌、户籍所在地、籍贯、婚姻状况、执业资格、参加工作时间、学历、学位、毕业学校;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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