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初步形成与基本医保相适应的支付制度
4月28日,国家卫计委就2015年深化医改工作进展和2016年深化医改重点工作任务举行医改专题新闻发布会。人社部医疗保险司副司长颜清辉表示,医保支付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一个核心政策,不断完善医保支付方式是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有效管理的内在要求。
颜清辉指出,一方面医保支付改革是现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另一方面医保支付也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一个核心政策,不断完善医保支付方式是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有效管理的内在要求。人社部一直重视并致力于推进和完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初,1998年印发《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9年人社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文件,提出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具体结算办法应该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能力和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同类别确定,可以采取总额预付结算、服务项目结算、服务单元结算等方式,也可以多种方式结合起来。
颜清辉称,新医改后,进一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2011年、2012年连续两年相继印发了两个文件:《关于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这两个文件明确提出要在总额控制基础上,结合门诊统筹开展探索按人头付费,结合住院门诊大病的保障探索按病种付费,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初步形成了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并重的支付制度。目前全国85%的统筹地区开展了付费总额控制,并且将它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协议里进行管理。超过70%的统筹地区开展了按病种付费,35%的统筹地区开展按服务单元付费,主要是按床日付费,24%的统筹地区开展了按人头付费的探索。在受益人群不断扩大,待遇水平不断提高,医疗费用上涨比较快的情况下,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始终保持平稳运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其中说明医保支付制度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另外,颜清辉表示,随着医改向纵深的整体推进,建立分级诊疗体系,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包括最近提出来开展家庭医生的签约服务,控制医疗服务费用过快增长等等各项改革的重点任务,都对医保的支付方式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2016年的工作重点里明确提出要深化医保支付方式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人社部提出了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基本思路。总的考虑是从支付制度的整体入手,立足保障参保人的权益,在系统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相结合的复合式支付方式的同时,开展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加强医疗费用控制、强化医疗服务行为监管、推进医药配套改革等工作。按照今年的工作任务要求,目前正在抓紧起草文件,将会同有关部门一起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力争尽早出台这个文件,更好地发挥医保支付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