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伤残鉴定有哪些规定

作者:小社宝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563

  一、淄博市伤残鉴定有哪些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2.《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节选)


  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报程序的通知》全文


  二、淄博市伤残鉴定办理地点


  淄博市张店区西四路119号淄博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人社事项窗口B003-014


  三、淄博市伤残鉴定受理条件


  1、劳动者由于非因公伤残或因病,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可以申请;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