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费由谁承担,重新鉴定要把握什么原则
一、工伤鉴定费由谁承担
工伤人员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的,再次鉴定结论维持原鉴定结论的,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再次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二、重新鉴定要把握什么原则
由于行政鉴定结论具有一定行政性特征,因而对当事人对行政鉴定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的要慎重处理,可把握以下原则:
(1)如果当事人是对行政机关依据行政鉴定结论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告知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2)当事人只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的,分两种情况处理:①鉴定结论为药品、产品、工程等存在质量问题,当事人对此有异议,认为没有质量问题,要求重新鉴定的,如果经审查鉴定不存在瑕疵情形,一般不予准许;②鉴定结论为药品、产品、工程等无质量问题,当事人对此有异议,认为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重新鉴定的,不管鉴定是否存在瑕疵情形,一般应予准许。
(3)对于准许重新鉴定的,应当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三、相关规定
1、按现行规定,工伤后,进行伤残鉴定的,有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承担,没有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的。
2、《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