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失业保险金办理有哪些法律规定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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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乐山失业保险金办理有哪些政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2、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失业人员应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有关材料,在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有关证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15日内审核确认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期限,并予以公布。


  二、乐山失业保险金的办理材料


  1、身份证


  2、本人社会保障卡


  3、因强制戒毒、判刑等原因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的材料(如释放证明)


  4、就业创业登记证


  5、求职登记表


  6、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三、乐山失业保险金办理的办理条件


  (一)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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