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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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老保险公司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经营行为,保障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积极参与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养老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是指养老保险公司作为管理人,接受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团体委托人和个人委托人的委托,提供养老保障以及与养老保障相关的资金管理服务,包括方案设计、薪酬递延、福利计划、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支付等服务事项。

第四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第五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委托人的需求,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充分发挥养老保险公司在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风险管理和年金给付等方面的综合优势,向委托人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养老保险公司养老保障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七条 中国保监会鼓励养老保险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创新。

第二章 业务规范

第八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以及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

第九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展业,但应当具备与展业活动相适应的客户服务能力。

第十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企业年金业务或者保险业务两年以上经营经验。

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要求委托人以真实身份参与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委托人应承诺其委托资金的来源、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未做承诺,或者养老保险公司明知委托人身份不真实、委托资金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养老保险公司不得为其办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

养老保险公司发现委托人委托资金涉嫌洗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为单一团体委托人办理单一型养老保障管理业务;

(二)为多个团体委托人办理集合型养老保障管理业务;

(三)为多个个人委托人办理集合型养老保障管理业务。

养老保险公司采取形式(一)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受托管理的委托人资金初始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采取形式(三)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封闭式投资组合受托管理的个人委托人资金初始金额不得低于3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要求团体委托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董事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通过的养老保障管理方案,或有关政府部门对养老保障方案的批复、核准文件;

(二)所有受益人名单和身份信息。

如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无须进行个人账户分配的,上述材料(二)可免于提供;如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只有个人缴费,无团体缴费的,上述材料(一)可免于提供。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要求个人委托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身份信息;

(二)个人资金账户信息。

第十四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与委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受托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基本事项:

(一)委托人资金的缴费规则;

(二)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和管理期限;

(四)委托人资金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五)各类风险揭示;

(六)委托人账户信息的提供及查询方式;

(七)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管理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九)其他服务内容及其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十)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程序及客户资产的清算返还事宜;

(十一)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

(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账户信息,并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账户查询服务;

(二)制定基金投资策略并进行投资管理;

(三)定期估值并与资产托管人核对;

(四)监督基金管理情况;

(五)计算并办理待遇支付;

(六)定期编制并向委托人提供养老保障管理报告;

(七)妥善保存养老保障管理有关记录;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各项工作,也可以委托其他合格金融机构承担部分管理人职责,但应当对其承接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承担最终责任。

养老保险公司委托其他合格金融机构承担部分管理人职责的,应当与选聘的金融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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