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公积金中心到哪里(2023年最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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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昆山市公积金提取地点在哪
  • 2、昆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什么位置
  • 3、昆山公积金办理中心地址在哪里?
  • 4、昆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哪里

昆山市公积金提取地点在哪

法律分析:昆山住房公积金可以在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取,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位于昆山市祖冲之南路505号,公积金提取方法如下:1、经过线上预约后向银行经办网点提交提取申请及相关材料;2、银行经办网点审核材料并出具受理通知;3、银行经办网点提交材料给公积金中心审批批准;4、提取转账至个人指定账户,向银行经办网点提交的材料根据提取原因的不同而各不相同。根据相关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1、离休、退休的;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3、出境定居的;4、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5、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6、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要的材料:1、结婚证和复印件,如果办理人没有结婚的话不需要;2、身份证明材料,已婚人员需要提供夫妻二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这两者都要包括,缺一不可,需要注意的是,这一点不是只针对已婚人士,未婚的单身人员也是需要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的;3、需要提供《房屋产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昆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什么位置

昆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昆山市玉山镇人民路158号三楼(昆山宾馆对面)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是苏州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昆山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属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正科级建制的事业单位.昆山分中心与2003年1月经江苏省政府批准设立,2003年10月19日挂牌成立.原昆山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撤销,所承担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由新设立的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全面接管,并纳入了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统一管理。

昆山公积金办理中心地址在哪里?

昆山公积金办理中心地址在哪里?

江苏省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

地址:昆山市祖冲之南路505号新江南大厦

电话:0512-12329

扩展材料

贷后提前还款需要什么材料?

1.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提供贷款账号;

3.现金或银行卡。

昆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哪里

法律分析: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 地址:昆山市前进东路586号中材大厦1楼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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