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流程怎么走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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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南宁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流程怎么走


  1、申请: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收到申请后,当日作出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告知办结时限。对申请材料或申请人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3、审查: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进行现场审查。


  4、决定:做出受理决定的,次月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5、送达:退休人员次月停止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二、南宁市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办理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第五条: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2、《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3、《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全文。


  4、《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全文。


  5、《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全文。


  6、《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第三十一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


  7、《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第四十九条: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三)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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