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工考核时伤亡算工伤吗
一、招工考核时伤亡算不算工伤
2011年6月,刚从某技校毕业的小王应聘某空调安装公司,接受安装空调考核。由于紧张且操作不熟练,致其从梯子上跌落,造成右胫腓骨下段开放性骨折。事故发生后,空调安装公司即送其到医院救治。经过3个多月的治疗,用去医疗费2万多元。医院给小王作螺丝钉内固定术,要求其1年后回医院复查,摘除内固定物。小王因支付了巨额医疗费而陷入困境。小王认为,自己是在被考核时受伤的,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为工作而受伤,应属于工伤的范围,空调安装公司应支付本次和摘除内固定物所需的医疗费,并发给工伤津贴,以及住院伙食费等。空调安装公司则认为小王并非其职工,不应由单位支付工伤保险费用。小王于是请求当地劳动部门帮助解决。
评析:劳动部办公厅给深圳市劳动局《关于企业招工考核时发生伤亡事故问题的批复》(劳办发[1995]153号)中规定:应聘人员由于应聘考核时没有正式招用,尚未签订劳动合同,未构成劳动关系,因此这种情形的伤亡事故不宜运用工伤保险法规进行处理,而应当运用民事伤害赔偿的法律法规解决。可见,小王受伤不能按工伤处理,但由于空调安装公司招工进行操作考核时未充分保障小王的人身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按民事伤害对小王进行赔偿。
二、应如何认定工伤
1、工伤认定申请(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是1年,自发生工伤之日起计算)
(1)工伤后需及时就医,有受伤后的初次就医记录,证明是何时何因受伤。
(2)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30日内劳动者不能提出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员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第一,用人单位没有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在该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此处指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的情况(建议单位积极申请工伤认定避免损失,如果认为不是工伤,可以提供认为不是工伤的证据。);
第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所有的工伤待遇都需单位承担。
补救措施: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3)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上海市工伤认定需要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只有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则需要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员工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为申请工伤认定有1年时效,为避免时效超过问题,建议操作:
从工伤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工伤认定部门认为材料不全,会出具补正材料通知,然后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这样时效就没问题。
即使没有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主动申请工伤认定,则不需要确认劳动关系。
(4)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情形的变化
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变化-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a、故意犯罪的;b、醉酒或吸毒的;c、自残或自杀的。
2、工伤停工留薪期及待遇
(1)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5条的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4)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至鉴定结束)。
(5)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支付护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