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兰州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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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新修订的《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操作规程》,2017年兰州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
四、用于家庭自有住房的其他住房消费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符合规定情形的。
九、本市城镇户籍职工工作调出本市或异地就业,不具备转移条件的。
十、纳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的职工未重新就业的。
十一、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十二、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职工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以赠与、继承等方式无偿取得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三、不在《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兰住管【2015】2号)规定范围之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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