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办理提供那些资料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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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滨州市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办理提供哪些资料


  户口登记簿、居民身份证、残疾军人证、军队相关部门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


  二、滨州市伤残抚恤关系转移法律依据是什么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四条 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伤残人员跨省迁移的,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和伤残人员提供的伤残证件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3、《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0〕33号)


  第二十五条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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