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参保办理条件有哪些(公积金参保办理条件有哪些要求)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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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很多朋友问到关于公积金参保办理条件有哪些的相关问题,本文小社宝就来为大家做个详细解答,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个人交公积金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 2、住房公积金办理条件是怎样的
  • 3、住房公积金申请条件有哪些?
  • 4、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需要什么条件
  • 5、交公积金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个人交公积金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个人交公积金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在申请之前,已经连续按期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2、必须是购房合同上的主要产权人,且所购房屋,为您缴纳公积金所在地的商品房、政策房、集资房、或二手房等。

3、具有缴纳所在地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4、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5、具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拥有偿还能力。

公积金贷款注意事项有哪些

1、提前准备资料:公积金贷款手续复杂,为了节省贷款审批时间,保障顺利获贷,借款人提前到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所需资料,提前做好准备。

2、提前了解需求:上文介绍到,各个地区公积金贷款的要求不同,一般需要缴存一定期限,且账户仍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的职工才有申请资格。借款人一定要弄清楚。

3、一些购房者的房款数额较大,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够的情况下,剩余款项可申请商业贷款。组合贷款的方式无论是还款压力还是月供支出都处于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之间。

4、按时还款。公积金贷款获得审批之后,购房者要按合同规定及时还款,以免留下不良记录。如无法及时还款,应提前和银行进行协商,申请延长借款期限。

5、贷款还清后,购房者需要携带银行贷款结清证明和抵押物的房地产其他项权利证明前往房产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撤销抵押。

住房公积金办理条件是怎样的

住房公积金办理条件:

个人与所在单位必须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的,必须有不少于总房价30%。

拓展资料: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性质

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申请条件有哪些?

1、城镇职工个人与所在单位必须连续缴纳 住房公积金 满一年。 2、借款人 购买商品房 的,必须有不少于总房价30%以上的自筹资金作为房屋首付款。 3、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夫妻双方都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只允许一方申请 住房公积金贷款 。 5、一个家庭同一时间只能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处住房。 6、贷款人须有本省(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7、同意用所购住房做抵押。

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需要什么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有效户口、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且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公积金缴存者;

3.按照相关规定按月、连续、足额汇缴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4.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并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交公积金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如下: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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