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自费药包含哪些?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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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篇文章小社宝来给大家介绍有关社保自费药包含哪些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医疗保险自费项目有哪些?

社保的自费项目有哪些1、医保包括全自费、有自费和无自费。

全自费的意思是,在住院时药品不在医保范围内;有自费指的是有的药品需要自费;无自费是住院时药品在医保范围内,可以报销。

2、社保自费项目。

首先,膳食费、陪护费是需要自费的,这些包括就诊交通费、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空调费、电视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及损坏公务赔偿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膳食费以及部分床位费等。

第二是器官移植和交通事故,这类项目是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器官源或组织源及手术费用、各种不孕症、性功能障碍等费用。

还有,涉及美容的项目都需要自费,比如治疗雀斑、黑斑、粉刺、近视、减肥、增肥、增高等项目。

社保内自费药属于社保内吗

 属于。自费药,也就是在社保范围以外的药品,属于国家规定的甲类药乙类药以外的药品。其实,对于社保自费项目会不会纳入报销范围,在购买保单的时候,保险合同上早已约定“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和标准计算保险赔偿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医药费会依据社保标准进行核算,非社保用药(自费药)在最后赔偿时,保险公司会扣除,即保险公司是不赔自费药的。

社保用药目录、自费药

社保报销的药品里面是不包含自费药的,自费药物的费用只能自己承担。具体哪些属于社保类用药,可以到当地小社宝站上查询药品目录,或者直接问医院的医生,他们都知道的。社保内用药是有甲乙分类的,乙类药有分类自负的部分,上海和苏州都是扣除10%的自负部分后,有社保基金承担。各地区可能规定不一样,详情咨询当地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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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范围内用药

社保范围内用药指的是社保报销目录范围内的用药。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目录中社保内用药一共2535种,和19万的登记药品相比,社保目录内药品仅仅占比1.1%。社保报销的药物分为三类:甲类药、乙类药和丙类药,其中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内的药品,为甲类和乙类两种。

甲类药物是指全国基本统一的、能保证临床治疗基本需要的药物。在临床使用的时间相对较短,安全性略低,因此被标红色警示。这类药物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付标准支付费用。乙类药物目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自身情况调整,这类药物在临床使用时间更长、安全性更高、副作用小,因此被标为绿色。这类药物的费用先由职工自付一定比例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按规定予以支付。丙类药,医保是不予报销的,全部由个人承担。比如保健药品。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

一、严格药品目录支付规定。《药品目录》分为凡例、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四部分。凡例是对《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西药部分包括了化学药和生物制品,中成药部分包括了中成药和民族药,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规定了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饮片。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及目录外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在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规范各省药品目录调整。各省(区、市)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对《药品目录》甲类药品不得进行调整,并应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进行乙类药品调整。《药品目录》调整要坚持专家评审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切实做好廉政风险防控,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企业收取费用,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干预专家评审结果。

各省(区、市)应于2017年7月31日前发布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的数量(含调入、调出、调整限定支付范围)不得超过国家乙类药品数量的15%。各省(区、市)乙类药品调整情况应按规定报我部备案。

各统筹地区应在本省(区、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发布后1个月内执行新版药品目录,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清单。

三、完善药品目录使用管理。各统筹地区要根据辖区内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药品使用情况,做好目录内药品对应工作,及时更新完善信息系统药品数据库。各省(区、市)要结合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等工作,加快应用《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行业标准,建立完善全省(区、市)统一的药品数据库,实现省域范围内西药、中成药、医院制剂、中药饮片的统一管理。

各地要结合《药品目录》管理规定以及卫生计生等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将定点医药机构执行使用《药品目录》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和社会保险药品使用监测分析体系,重点监测用量大、费用支出多且可能存在不合理使用的药品,监测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发挥药师作用,激励医疗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各省(区、市)要按照药品价格改革的要求加快推进按通用名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工作。各统筹地区可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用药分类支付管理办法。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支付比例差距。对临床紧急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目录外药品,可以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制度,明确相应的审核管理办法,并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探索建立医保药品谈判准入机制。我部将对经专家评审确定的拟谈判药品按相关规则进行谈判,符合条件的药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名单另行发布。

23年社保哪些药品调整为自费药

社保用药是指按当地《药品目录》划分出甲、乙、丙类药品,然后给予不同比例的报销,各地政策不一样,你可以去医保中心或者社保局咨询。

2. 社保的药品目录一共有多少种

医疗保险自费项目包括:

膳食费、陪护费 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包括基本医疗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丙类药品)和未经政府部门批准的各医疗机构自制(目录范围内)的药品;不予支付费用的生活服务设施,其中包括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及损坏公务赔偿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膳食费;文艺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以及超过规定标准的住院床位费(含床上一次性用品)。

器官移植、交通事故 不能报销的诊疗项目中,包括省物价部门规定医疗机构收费项目之外的其他医疗服务费用。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器官源或组织源及其手术费用。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费。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超计划生育费。各种会议的医药费。机关、企事业单位自设红十字箱药品费。 毒品、麻药品成瘾症、酗酒中毒症、戒毒、戒烟等费用。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故意自杀、自残及燃放烟花鞭炮伤残等发生的一切费用。因公出差或准假外出期间因疾病住院超出规定时限未补办外诊手续的医药费,以及跨年度超过规定时限未报销的医药费,医疗保险卡生效之前所发生的医药费。未经物价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以及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政府定价的药品,超过规定零售价格收取的费用;其他药品,超出规定零售价格收取的费用。 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考察、进修、讲学、探亲、旅游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终结,应出院而拒不出院者,经医院医疗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确认治疗终结成立,从鉴定确认的第二天及以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参保人员挂名住院和不符合入院标准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的医药费。

涉及美容项目 不能报销的诊疗项目,还包括不符合转诊转院规定及未办理手续的医疗费用。挂号费、病历工本费、院外会诊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费。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灯。   治疗色素斑、黑斑、雀斑、粉刺、口吃、打鼾、唇裂、痦痣、腋臭、多毛症、对眼、斜眼、近视、弱视、眼残缺、重眼睑成形术、打耳眼、脱痣、激光美容平疣、除皱、美容按摩、洁齿、镶牙、牙列不整矫正、色斑牙、黑黄牙治疗、治疗先天性斜颈、先天畸形足、平足、O型腿、X腿、多指、肢体残缺的费用。  各种减肥、增肥、增高项目,如助长、增智、瘦弱、食疗等费用。各种健康体检。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眼睛、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近视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3. 社保药品目录分类

报销范围:

1、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2、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不属于报销范围:

1、自行就医(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2、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血费(有家庭储血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冷暖气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用;

3、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

结语:以上就是小社宝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社保自费药包含哪些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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