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条件是什么及需要哪些申请材料
保障性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
符合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职工购买本市保障性住房(所购保障房项目须在公积金中心备案,共有产权人仅限于配偶、子女、或父母),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职工为申请人,配偶应当为共同申请人;职工父母若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应成为共同申请人。
条件
1.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不含当月)在本市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及以上,申请时公积金账户属于正常缴存状态(账户封存、冻结及销户的为非正常缴存状态)。所有贷款申请人须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父母一方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另一方也应当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
3. 申请人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4. 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
5. 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
6. 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网上申办,也可直接与受托银行公积金贷款业务网点联系办理。
申请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收2份复印件);
2.婚姻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
3.认购协议书(验原件收1份复印件);
4.售房单位出具的首期款收款收据(验原件收1份复印件);
5.还款账户(受托银行借记卡或存折,验原件收1份复印件);
6.主申请人的父母做共同申请人的,需要提供能证明相互关系的户口簿(验原件收1份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7.合同如有代理人签署的,需提供公证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8.产权人含未成年人的,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监护人公证书或能证明关系的户口簿,同时需提供未成年人身份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
9.其他需要的资料。
10.如职工申请组合贷款的,需按照本人选择的受托银行商业贷款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办理时间:
窗口:周一至周五,各受托银行公积金贷款网点办理时间按本行规定执行(节假日除外)。
本事项支持网上申办,也可直接持材料到预售房源对应的受托银行公积金贷款业务网点申请。
特别提示
1.请办理业务时一次性提供完整的申请资料。
2.保障房项目仅有部分受托银行网点可接受贷款申请,请预先选定公积金贷款的受托银行,并在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查询预售房源对应的受托银行公积金贷款业务网点,再与银行网点联系办理。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办事大厅和非对应的受托银行公积金贷款业务网点不办理此类业务。
3.合同面签的时间、地点安排由贷款申请人所选受托银行负责通知和办理。
4.首期款(含订金)中现金支付比例不得高于首期款总额的50%。
5.审批完成之日起90天内不得对同一抵押物再次提交贷款申请;贷款审批完成后120天以内没有办理合同面签的,需重新申请,并按重新申请时的条件审批贷款;贷款审批完成180天以内没有放款的,审批结果作废。
6.受托银行一旦选定不得随意更改。
7.职工已婚的,配偶须同时到场申请贷款。父母参与额度计算的,父母双方都须到场申请贷款。
8.职工对房产套数有异议的,可到我市产权登记部门查询并打印贷款申请人所有家庭成员(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30天内的房产查询证明(原件),再到相应的公积金贷款业务网点办理;
9.职工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现在本市缴存状态正常,但缴存不满6个月的,异地缴存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职工须提供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近1年内缴存明细(缴存流水)等材料,证明其在申请当月之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可以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要求,到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办事大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0.本市户籍职工在异地就业且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职工须提供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近1年内缴存明细(缴存流水)等材料,证明其在申请当月之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可以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要求,到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办事大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1.缴存证明原则上应使用本市版本,职工可根据需要在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下载。如果职工只能提供异地版本,则提供的缴存证明和缴存明细(缴存流水)必须能证明其符合我市贷款条件。
12.若住房公积金政策发生变化以新政策为准。
13.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审批按照各行信贷政策执行。
以上是深圳市保障房公积金贷款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