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条件是什么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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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女职工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用人单位已按相关法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且符合相关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可以按相关法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有何相关法规?
答: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①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②参保女职工因生(流、引)产发生的医疗补贴;
③参保职工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
④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因生(流、引)产发生的医疗补贴;
⑤我国相关法规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温馨提示: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的生育医疗费用,按金华市区基本保险实施方法结算,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拓展:金华产假工资发放标准是多少?
女职工生育津贴以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计算生育津贴,每月按30天为标准。
符合条件的女职工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工资):
1.计划内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
下列情形可以增加生育津贴: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或剖宫手术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2.计划内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3.计划内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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