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参保缴费人员增减申报法律依据是什么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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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北海参保缴费人员增减申报法律依据是什么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十三条:社保经办 机构为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第三条:第(一)点关于参保范围。……要根据《决定》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二条:本决定适用于按 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四条: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二、北海参保缴费人员增减申报受理条件


  1.参保人员管理单位因各种原因发生改变;


  2.转出及转入单位均在同一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且参保险种一致,由转入单位负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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