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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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售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大地税发[2006]27号)文件规定:对出售住房后12个月内按市场价格又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购房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退税。 本人售出自住房完税发票日期是2008年1月16日,新购住房合同签订日期是2008年1月16日,新购住房为期房,开发商于2008年10月23日交钥匙,现在大连市相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期限为180天。 请问:本人上述情况是否符合大地税发[2006]27号文件规定的12个月的范围内?如果符合应如何办理个人所得税退税?


  答复: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售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大地税发[2006]27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售房时间:为完税凭证或《个人转让房屋使用权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证明》上注明的时间。购房时间:个人通过购买形式取得房屋的,按照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或填开时间“孰先”的原则进行确定。


  也就是根据您新购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或填开)时间来判定。办理退税需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并报送相关资料,如换购住房的产权证、完税证明、身份证、结婚证、购房发票、房屋转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屋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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