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伤残待遇申领在哪办理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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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桂林伤残待遇申领在哪办理


  桂林市依仁路24号(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二楼58号——73号窗口)


  二、桂林伤残待遇申领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 领取的伤残津贴;。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从工伤保 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 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 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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