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工伤保险待遇变更需要什么资料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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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贵港工伤保险待遇变更需要什么资料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申请表》
(1)属死亡的,需提供医学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复印件1份;
(2)属单位申请停发、就业或参军、工亡职工配偶再婚,需在《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变动申报表》勾选;
(3)属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1)仍健在的,提供由社区、村委会或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协助认证材料;
职工2004年1月1日前死亡、子女年满18周岁仍在校读书的,提供子女在读证明及学制
(3)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二、贵港工伤保险待遇变更受理条件
1.工伤人员在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期间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终止或暂停的;
2.因暂停条件消失需要继发的;
3.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需要办理退休补差的;
4.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情形的待遇停止的;
5.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对工伤待遇核定金额有异议提出复核的;
三、贵港工伤保险待遇变更办理地点
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885号院 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医保分中心 贵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26-38号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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