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门怎么调查工伤
一、劳动保障部门如何调查工伤
1、劳动保障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2、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3、劳动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①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②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③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②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二、申请工伤赔偿所需要的材料
(1)用人单位需提供《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原件、事故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住院医疗药品汇总清单;
(2)转外就医需提供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转院证明经社保处同意后前往治疗;
(3)假肢、义眼、镶牙和代步等辅助器具需提供《安置、配置辅助器具》审批表;
(4)职工因工死亡的,还需提供死亡证明,供养亲属户口本、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供养证明,就读证明,供养亲属开户银行账号(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供养亲属抚恤金审批表;
(5)交通事故工伤的还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书》。
(7)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需提供《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书》复印件、事故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须事故当事人签字同意)。
三、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认定办法》
第三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