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伤赔偿标准2023

作者:小社宝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641

  上海是我国的经济发展特区,不管是经济发展,还是生活质量水平,还是其他方面,都是高水平发展,所以上海的许多事都被大家关注者,上海2017年工伤赔偿标准是多少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那么上海工伤赔偿标准2017是多少?


  上海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调整时间


  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二、调整对象


  (一)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享受工伤津贴的调整)。


  企业和非参公管理各类事业单位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以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二)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三)2015年12月31日前,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不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四)2015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并生效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与此同时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


  (五)已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2015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长期待遇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2015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并生效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但不得双重享受工(公)伤待遇。


  2016-2017年上海工伤赔偿项目及待遇


  一、医疗费


  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后期门诊、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25(元)×住院天数×70%;


  2、必要的交通费


  三、辅助器具费用


  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五、护理费


  住院期间及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此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个月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即12×45789/12=45789(元)。


  由工伤保险基金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即6×3816=22896(元)


  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标准基础上增发20%。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