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公积金贷款怎么申请
一、新乡公积金贷款怎么申请
受理,缺少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不予受理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符合规定的,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审核决定。
审核,提出初步意见,符合规定的,转入决定步骤。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通过,并告知不予通过原因。
决定,符合规定的,准予审批通过;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通过,并告知不予通过原因。
二、新乡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不低于6个月;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职工家庭名下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购买自住住房,有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五) 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符合再次申请的规定;
(六)同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七)符合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三、新乡公积金贷款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