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作者:小社宝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551
一、包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之内的;
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3.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一年之内的;
4.已办理银行住房按揭贷款一年内的;
5.还清银行住房按揭贷款一年内的;
6.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3、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5、因企业转制,职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
6、外地户籍或农业(含牧业)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本市非农业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一年后未重新就业的;
7、调离本市,一年后无法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的;
8、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9、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流程
1.职工提前登陆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网站进行预约或凭预约者身份证在指定预约时间段内通过叫号机取号办理。
2.职工持真实有效的相关材料向“中心”业务受理部门提出申请;“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无误后,当场受理。
3.经提取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准予提取的,将公积金余额直接打入职工的联名卡内。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