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积金缴存人信息变更办理材料有哪些
一、北京公积金缴存人信息变更办理材料
1、 居民身份证;
2、 《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通过柜台办理需提交;通过网上办理仅需填报);
3、 如果是提取所用房屋信息变更,需要提供: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4、 如果是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在公安户籍系统实际发生变化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证明;
5、 委托单位经办人以外人员办理,需要提供居民身份证、个人授权委托书、申请材料总要求。
二、北京公积金缴存人信息变更办理的法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2、关于进一步改进服务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7]58号)
已在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的单位,若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委托收款银行、单位经办人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柜台办理变更手续。
(1)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办理变更的程序。
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化的,需重新对单位经办人进行授权,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加盖市工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原件或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原件、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证件原件。填写《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经管理部审核确认后,一份退单位留存,一份由管理部留存。
(2)单位委托收款信息发生变化的,办理变更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