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缴费及领取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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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一、 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及征缴比例


  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征缴比例:单位按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上年度本人工资的1%计征。


  二、 用人单位参保程序


  用人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填报《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参保单位基本情况表》和《参保单位人员基本情况及缴费登记表》,出示以下证件资料,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1.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5.能够说明本单位及职工工资发放的凭证、财务报表或其他证明材料


  6.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三、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核定程序


  参保单位每年3月底前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上年度劳动工资年报、《年度财务报表》,到社会保险统一年审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年审手续,核定上年度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本人缴费工资。


  四、 个人参保缴费程序


  个人参保的1%缴费由单位统一按月代扣代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缴费记录。


  五、 在职职工参保异动程序


  参保单位因新招用或调入职工等原因新增缴费人员,或因人员调出、解除劳动合同、退休、死亡、移居境外、参军、接收全日制教育等原因而减少缴费人员时,应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异动手续,填报《参保单位人员异动情况表》,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


  六、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条件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七、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及领取期限


  1、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方法。


  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依据是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年限。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超过一年的,此次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的月份加上前次未申领完的月份,但合计不能超过24个月。


  2、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计算方法


  当前,我省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计算方法是:以城镇职工(非农业户口)身份参保的失业职工,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可增加2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以农业户口身份参保的失业职工,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可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八、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门诊医疗补贴等其他补助。


  1、失业保险金。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一般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当前,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以其生前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计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对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供养1人发14个月,供养2人发18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发22个月。为统筹协调社会保险各险种之间的关系,避免重复,失业保险政策规定: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但在火葬区不实行火葬的,不得申领丧葬补助金。


  九、失业保险待遇的终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十、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程序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和停发工资(基本生活费)日期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自其失业之日起15日内报经办机构,并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备案。


  2、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的证明;


  (三)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具的失业登记及求职登记证明;


  (四)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


  (五)计划生育证明;


  (六)就业失业证或失业证明;


  (七)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4、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参加就业培训。


  5、审核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十一、领取失业金期间的签到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于每月20日前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到经办机构办理领取手续,其中3、6、9、12月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到(人力资源市场8、9号窗口),其它月份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站签到。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如失业人员未按要求签到,未签到的当月不发放失业保险待遇,未发放的月份往后续延。


  十二、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1、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迁出地经办机构应为迁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迁出单位或职工应在开具证明后60日内到迁入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自在迁出地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当月起,按迁入地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转迁前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迁入地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供相应服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关系可以迁往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本省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不划转,失业人员按迁入地的标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跨省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统筹地区内转移的,失业保险关系自动接续。


  2、在职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手续由转入单位在办理该职工参保缴费手续时一并办理。


  转入地经办机构凭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由征缴环节接续职工失业保险关系,建立职工参保缴费记录。


  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可委托转出单位在办理该职工停保手续时办理,或由职工本人、或职工本人的委托人至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办理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时,应填写《湖南省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出申请表》。在职职工本人办理时,应向经办机构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在职职工委托人办理时,应向经办机构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委托人及在职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转出地经办机构审验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征缴环节即时出具《湖南省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封存其转出前参保缴费记录,在职职工转迁失业保险关系无需划转失业保险费用。


  十三、其他有关事项


  1.依据《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湘劳社发【2002】141号)第十五条,改制、重组的企业如果存在断保欠费的情况,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此对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由欠费企业负责。但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无力缴纳而中断缴费的,补缴欠费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其他未尽事宜,按《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申领发放办法》和《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等相关政策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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