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提取北京住房公积金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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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提取北京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依照上述1-3项提取的,提取金额保留到十位整数;依照4-10项提取的,需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5、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


  6、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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