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育保险申领的期限和申请材料有哪些
一、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企业以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
其他用人单位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作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或用人单位当年新增职工,用人单位以职工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基数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
计算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或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当年第一个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杭州市区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1.2%。
三、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什么条件?
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
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
四、生育保险申领的期限和申请材料?
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18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发生平产、剖宫产、助娩产的需携带以下材料办理:
1、《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原件1份;
2、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或准生证(生育登记服务卡)复印件1份(可见清晰计生部门计划生育章,必要时核对原件);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若婴儿死亡,未办出生证,且出院记录或医疗诊断证明未注明婴儿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1份,必要时核对原件);
4、医疗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或病历(包含封面)1份。
发生流产、引产、节育、复通手术的需携带以下材料办理: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流产、引产
1、《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原件1份;
2、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或准生证(生育登记服务卡)复印件1份(可见清晰计生部门计划生育章,必要时核对原件);
3、包含从确认怀孕开始(末次月经)时间、手术时间、手术过程的病历(包含封面)或出院记录或医疗诊断证明1份;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流产、引产、节育、复通手术
1、《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原件1份;
2、结婚证复印件1份;
3、病历、出院小结或诊断证明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