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公积金死亡提取办理地点在哪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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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蚌埠公积金死亡提取办理地点在哪


  办理地点:蚌埠市蚌山区南湖路556号


  二、蚌埠公积金死亡提取办理的依据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2.《宁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其中:建造、翻建的,建设形象进度需达到规划总层数的30%);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的;


  (八)生活困难符合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遇到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本人或配偶及其子女、父母发生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上述提取情形中除第(八)、(九)、(十)、(十一)款外,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应先偿还该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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