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有什么规定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解读
省政府近日出台《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我县从10月1日起执行。新规定与老规定相比,最大的亮点就是将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另从制度层面就缴费比例、待遇标准以及管理监督等作了调整。
1.覆盖范围扩大到所有用人单位
原政策规定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是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新《规定》则将覆盖范围扩大到全县行政区域内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2.生育保险由市级向省级统筹过渡
针对目前各地生育保险政策不统一、待遇标准差异较大、基金各自封闭运行的现状,新《规定》明确,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根据这一规定,南通市社保经办机构将统一生育保险政策,统一待遇标准,实现基金调剂使用。
3.缴费比例超0.5%要报省政府批准
新《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若超过,要报省政府批准。南通市社保经办机构将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及时调整缴费比例。
4.保险基金支付符合规定的费用
新《规定》明确,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按单元、病种付费,由县社保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参保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只要符合生育保险规定,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5.男职工护理假期间可享受津贴
原政策规定女职工在生育或流产时,可以享受生育津贴。新《规定》明确,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假期期间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其中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职工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以享受2—98天的生育津贴。另外,新《规定》还明确,凡符合《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晚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男职工护理假期间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6.生育津贴低于原工资用人单位要补足
新《规定》明确,职工享受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7.连续缴费不满十月生育津贴可补支
针对各地生育保险等待期期限长短不一,管理办法不同的问题,为规范生育保险管理,切实保障参保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新《规定》明确,职工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的生育医疗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8.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无医保可享受待遇
新《规定》明确,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按照我县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待遇。同时还规定,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待遇,生育保险不再重复支付其待遇。
9.用人单位不参保要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保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新《规定》明确,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我县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同时,对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明确了处罚措施。
10.明确了基金不支付的范围
为规范生育保险支出管理,防止基金被侵占和挪用,新《规定》还明确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包括不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急诊、抢救的除外)、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应当由医疗保险和公共服务项目支出的费用以及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