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公积金基数怎么算
一、宿迁公积金基数怎么算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宿迁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3、月平均工资低于宿迁市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最低工资标准做为缴存基数。
二、宿迁公积金基数调整办理条件
1、年度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核定一次。单位应在汇缴每年度7月公积金之前,为缴存基数发生变动的职工办理年度核定手续。
2、个别核定。由外单位转入的职工,缴存基数发生变动的,单位应在其汇缴月度内先办理职工账户启封、再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3、缴存基数未发生变更的“正常”状态职工账户、“封存”状态的职工账户不能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
三、宿迁公积金基数调整办理材料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
四、宿迁公积金基数调整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