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的相关知识有哪些
1、《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何时实施?
答: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2、什么是失业保险?
答: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政府负责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3、哪些单位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答:《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广东省失业保险适用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营组织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职工的失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4、单位和职工怎样缴纳失业保险费?按什么标准缴费?
答:失业保险费由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按规定比例,与个人所得税的工资税项一并申报缴纳。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由所在单位按照其本人工资的1%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5、失业人员要具备哪些条件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6、如何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答:职工失业时,按以下程序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1)由其失业前所在的单位为其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用人单位应将失业人员名单在7天内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3)失业人员凭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提供有关材料,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发给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失业证》;
(4)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决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之日起60日内,持身份证、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失业证(流动人员就业证),到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自办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的下月起,失业人员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单证到指定发放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的失业保险待遇。
7、如何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根据其缴费年限来核定: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后,其未领取期限自行结转至下次失业时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但是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前已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不再结转。
8、失业后每月可以领取多少失业保险金?
答:每月可以领取相当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失业保险金。
9、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1)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失业保险人员死亡的,参照当地企业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其家属可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10、哪些情况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指定机构介绍工作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如何领取生活补助?按何标准发给?
答: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持身份证、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流动人员就业证,到原单位所在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手续。生活补助标准按以下标准发给: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按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发给,以后每年多缴一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12、职工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和失业保险基金如何转移?
答:由原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将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到新单位所在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所涉及基金不转移。
13、单位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一)单位法律义务:
(1)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失业保险。
(2)单位职工人数增减和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单位终止(撤销)时,应当在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终结失业保险关系手续。
(3)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比例每月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失业保险费,并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得瞒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
(4)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每年向职工定期如实公布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5)单位应当及时为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单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如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7)单位因破产、解散和其他原因终止而清产核资或者拍卖财产的,应当通知单位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按工资同一顺序清偿失业保险费及其利息或者滞纳金。分立、合并(兼并)后的单位享有和承担原单位的失业保险权利和义务。
(二)单位的违法责任:
(1)单位拒不参加失业保险或者瞒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参保或者补报补缴,逾期不参保或者不补报补缴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单位逾期拒不缴纳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从欠缴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滞纳金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职工。
(3)单位拒不参加失业保险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导致失业人员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能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由单位按照失业人员、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总额的二倍给予一次性赔偿。
(4)单位不及时为失业人员或者农民合同制工人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导致失业人员、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由单位负责赔偿。
14、职工个人有哪些法律责任?
答:(一)职工个人的法律义务:
(1)城镇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2)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或者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申请的,每超过一个月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
(3)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应积极参加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再就业服务活动,并且每月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资格验证,并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办理领取资格验证手续的,视同重新就业。
(4)失业人员出现《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形的,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报告。
(二)职工个人的违法责任:
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5、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失业保险争议时,怎么办?
答:职工认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参加失业保险以及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职工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职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单位和职工或者失业人员若对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怎么办?
答: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