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一次性困难补助及抚恤金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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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一次性困难补助及抚恤金


  一、一次性困难补助(以福建为例)


  1、先夫1933年11月出生,1951年9月参加工作,先后在市公安局、地委宣传部、组织部、农校等单位工作,1994年2月在事业单位退休,享受副科级待遇。1998年经批准享受5.12待遇,工资按100%标准计发。2013年11月因病医治无效去世,原每月各项退休费标准分别为基本退休费1365元、退休人员生活补贴2235元、提租补贴360元、高龄补贴200元,共计4160元。请问先夫去世后的一次性抚恤金及丧葬费应如何计发?(鲤城区 黄)


  答:首先,要指出您来信中的一个错误,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等部门闽委组〔1999〕通字035号精神,5.12退休干部是指1949年10月1日至1950年5月12日前参加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因为您先生是1951年9月参加工作的,所以不可能享受我省5.12退休干部待遇。按照闽人薪〔1993〕9号文件的规定,其属于195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可以享受100%退休待遇,但不是5.12退休干部。按照闽人发〔2013〕101号的规定,我省企事业单位“5.12”退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办法参照机关同类人员执行。


  按照闽人发〔1998〕187号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统一以单位所在地我省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7个月计发。根据省政府闽政〔2013〕35号文件公布的从2013年8月1日起执行的我省最低工资标准,鲤城区为每月1170元,因此您先生去世后的丧葬费按照1170×7=8190元发给。


  由于您先生去世前所在单位为事业单位,因此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仍按闽民优〔2008〕180号文规定执行,即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退休费与180号文附表所列的抚恤附加(副科级为210元)之和的20倍发给,(1365+210)×20=31500元。


  此外,按照闽人发〔1998〕187号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一次性困难补助标准,统一以单位所在地我省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6个月(退职人员按5个月)计发,即按1170×6=7020元发给。


  以上三项合计为8190+31500+7020=46710元。


  2、先父原在国有企业工作,退休后退休金社保支付,近日因病不幸去世。家母现已80多岁,体弱多病,需长期服药。贵报曾刊登过类似答复说,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去世后的抚恤待遇应该包括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母亲的遗属月救济费。但是县里只发给了相当于先父在世时两个月的基本工资,到原单位找领导,他们答复说退休人员已实行社会化管理,其他抚恤待遇无法发放关,请问这个事情该怎么处理?(龙海市 高)


  答:根据省人大常务会颁发的《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闽劳社〔2000〕477号文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倍发给。477号文还规定,国有企业职工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一次性困难补助费,由企业以职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发给5个月。您母亲作为供养直系亲属,每月由企业按最低工资标准的40%发给救济费,该项目今后随着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相应调整。


  您父亲原属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虽然已经移交社会化管理,但这只是管理和服务方式上的改变,其原与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并没有改变,对企业的贡献不应被抹除。企业也有责任继续承担其应支付的费用,不得以社会化管理为由随意减少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对于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而言,其管理服务的内容应该包括协助死亡退休人员的家属申领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等。


  3、家父是长江支队南下干部,2015年10月3日不幸过世,生前享受的是主任科员的工资待遇。请问现在抚恤金如何计算?2014年10月1日起每月补发的500元是什么钱?(龙海市 灿)


  答:离休干部死亡后的抚恤待遇主要有以下三项:一是丧葬费,按照闽人发〔1998〕187号的规定,统一以单位所在地我省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7个月计发。根据省政府闽政〔2015〕38号文件公布的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的我省最低工资标准,龙海市为每月1350元,因此丧葬费按照1350×7=9450元发给。二是一次性困难补助,按照闽人发〔1998〕187号的规定,统一按6个月的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即按1350×6=8100元发给。三是一次性抚恤金,按照闽人发〔2012〕78号的规定,具体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与闽民优〔2008〕180号文附表所列的抚恤附加之和的40倍,其中:2014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正科级抚恤附加为230元,基本离休费为工资条的第一项。


  至于2014年10月1日起每月补发的500元,是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每月增加的离退休费,其中乡科级及以下离休干部每月增加400元。此外,对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两项合计500元。


  至于新增的这500元离休费是否列入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基数,目前国家有关部委在2014年10月调标后并未下文明确。若今后政策有调整,按新的政策予以补发。


  4、本单位有一离休干部去世后,遗一独子,现年59岁,有残疾证,无法参加劳动,能否享受遗属定期定额补助?(永泰县 连)


  答:按照闽人发〔2006〕132号文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死亡后,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必须是由死者生前主要负责供养且无固定收入的遗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父、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下同)、配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未满上述年龄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是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周岁的,或虽已年满十六周岁但尚在全日制普通中学或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学习的,或因残、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此外,若离休干部死亡后,由其生前负责供养的遗属可由死者其他亲属接续供养的,不作为定期定额补助对象。


  据来信所述,该离休干部遗子年龄未满六十周岁不符合供养条件,但因为身有残疾,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劳动能力,则符合享受遗属定期定额补助条件。(思齐)


  5、我单位一位老领导近日因病不幸去世,他退休前属于国有企业享受副厅级待遇的人员,请问他去世后的抚恤待遇应该按什么标准发放,能够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发放吗?(福州市 符)


  答:根据省人大常委会颁发的《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闽劳社〔2000〕477号文件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倍发给。477号文件还规定,国有企业职工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一次性困难补助费,由企业以职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发给5个月。此外,其供养直系亲属符合条件的每月由企业按最低工资标准的45%(非农业人口)发给救济费,该项目今后随着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相应调整。


  该领导虽然享受副厅级干部待遇,但是目前没有文件规定企业退休人员可以比照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待遇发放。


  6、先父原是省属企业一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2015年7月因病去世。生前社保每月发放的基本退休费为1330元,单位说因为其中包含了1996年底前由社保发放的高级工生活补贴79元,因此,在计算抚恤金时要以扣除79元后的标准为计发基数,请问这是否正确?丧葬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按照什么标准发放?(三明市 赵)


  答: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省民政厅《关于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13〕101号)的规定,我省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这三类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办法参照机关同类人员执行。


  原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闽人发〔2012〕78号规定,机关建国前老工人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再加上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闽民优〔2008〕180号执行的抚恤附加),发放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其中: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本人生前基本退休费并不是以社保发放的标准为基数,而是按照机关同类人员计算出来的基本退休费为基数的,至于具体标准可以参考建国前老工人每年增发1——3个月的生活补贴的标准(注:应扣除规范时保留的规范前全省统一发放的高级工工龄30——34年生活补助费79元和生活补贴费110元);抚恤附加为200元。


  按照省人大常务会颁发的《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闽劳社〔2000〕477号文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国有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注:2014年全省不含厦门的标准为4414元)两倍的标准发给;一次性困难补助费由企业以职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发给5个月。根据省人民政府闽政〔2015〕38号文公布的从2015年7月1日起实行的三明两城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230元/月,那么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为6150元,由原所在国有企业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三、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本《通知》下发后,《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即行废止。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看出,目前对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在法律上还没有明文规定,暂行办法在试行期间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就具体如何分配的问题,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各地都存在不相同的标准,有一点是可以明确的,那就是一次性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性质,如果现实存在此类违反现象,务必依法保护自己权益。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于具职位特殊性,需单独管理的,可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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