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工伤事故备案规定有哪些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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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滨州市工伤事故备案规定有哪些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十五条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向业务部门进行工伤事故备案,并根据事故发生经过和医疗救治情况,填写《工伤事故备案表》。


  二、滨州市工伤事故备案法律依据节选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第五十三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可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及时向业务部门进行工伤事故备案,并根据事故发生经过和医疗救治情况,填写《工伤事故备案表》。


  第五十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到业务部门办理工伤职工登记,填写《工伤职工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认定工伤决定书;


  (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还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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