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因特殊病症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什么材料

作者:小社宝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767

  一、福州因特殊病症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什么材料


  1、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特殊病症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上一年度医疗有效费用票据和医保部门出具的扣除医保后的费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当地民政部门或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原件;


  4、职工与患者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公积金所有权人本市同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储蓄卡或存折;


  7、配偶申请的,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他人代办的,应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书原件、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福州因特殊病症提取住房公积金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