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费是否申报纳税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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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伤医疗费是否申报纳税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对职工及其近亲属取得的工伤保险,免征个人所得税。


  2、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3、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8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所以,工伤中领取的医疗费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公司申报工伤及报销工伤医疗费用流程


  1、公司经营管理部在接到公司员工受伤的消息后,要核对该员工是否在公司参保社保,在确认参保后则要在受伤害人受伤后的24小时内及时将人工伤员姓名、医保编号、受伤时间、受伤部位及就诊治疗医院名称上报给XX市医保中心工伤科进行登记入档。如超过24小时报案,医保中心不再予以受理;


  2、工伤人员治疗完毕,我部门填报《职工工伤事故报告书》、《工伤认定申请表》,携带工伤人员受伤后的原始病历和出院小结(复印件)、受伤害人的身份证及医保卡(复印件)等相关资料,递交给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进行工伤认定;


  3、XX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接到《工伤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在三个月内,组织人员到公司现场对上报的受伤害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对受伤害者本人进行相关询问和笔录;


  4、公司在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出具的《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填报《职工工伤事故报案表》、《工伤人员医疗(康复)费用申报审批表》,携带工伤人员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身份证及医保卡(复印件)、门诊及住院发票(原件)、门诊病历、住院一日清单及出院小结(原件)、二次及二次以上(或转诊)门诊、住院审批表等相关资料,递交XX市医保中心工伤科进行医药费用申报审批;


  5、经市医保中心对公司申报的工伤人员药费单据进行审批签字后,通知公司到市医保中心拨付科进行拨付转款,公司财务部门收到该笔工伤款项后,依据《工伤人员医疗费用审批单》上市医保中心审批的实际支付医疗费用对公司工伤员工进行结算或销账;


  注:医保中心审批医疗费用标准以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工伤住院服务标准》为准,超出以上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则由个人承担。


  6、工伤严重个人要求进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公司在接到《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填报《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及身份证和医保卡(复印件)、《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等相关资料,递交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进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7、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申请书后,会联系本人到指定的XX市人民医院进行伤残级别鉴定;


  8、公司接到市社保局出具的《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后,填报《XX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及相关材料。递交XX市医保中心工伤科进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审批,XX市医保中心依据伤残等级和工伤人员缴纳的社保金额进行伤残补助审批;


  9、公司在市医保中心对上报的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审批完毕接到通知后,到市医保中心拨付科进行转款,该款项转到公司财务后,工伤致残人员方可进行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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