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的法律问题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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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1、《劳动法》(1995年1月1日实施)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1月1日实施)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9月18日实施)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4月15日实施)第一条规定: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5、《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二、带薪年休假享受天数的规定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注: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结论:


  1、带薪年休假最初在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中进行了原则性规定,直至2008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才对带薪年休假进行了具体规定。故此,劳动者可以主张自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带薪年休假。


  2、带薪年休假与工龄有关,与司龄并无必然的联系;只要员工已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同时不具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即可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


  3、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连续工作”在法律上并无界定,实践中一般指持续的、无间断的工作,通常会结合社保缴纳、员工档案、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等方面予以认定[2]。


  三、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核算之争


  1、《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本条的“工资”,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其计算方法是:用月基本工资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数(23.5天)(注:目前月法定工作天数为20.83天)即得日工资,用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即得小时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劳动者在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内应得的计件工资。


  2、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 1994年9月5日实施)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法定休假日,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休假的时间,包括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及其它节假日)以及法定带薪休假。


  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5、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5年5月12日实施)第二条规定:……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6、《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7、《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结论:


  1、带薪年休假属于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可以在一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但一般不跨年安排。也即,若用人单位在一个年度内未安排休年休假的,则原则上已无法通过在下年度安排调休或补休的方式核抵劳动者上年度的年休假,用人单位需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2、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而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由于该两份文件对此规定不一致,导致了实务中有不同理解,但本律师认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且其后于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生效,故此,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应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的日工资收入的300%(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


  四、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效之争


  1、《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8年5月1日实施)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殊仲裁时效,普通仲裁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特殊仲裁时效(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故此,把握带薪年休假的仲裁时效之关键在于“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的劳动报酬?若系劳动报酬则将适用特殊仲裁时效,劳动者可以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整个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对此,实务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年休假工资争议不属于劳动报酬争议,而属于一般劳动争议的范围,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的一年时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年休假待遇报酬属于劳动报酬的一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的规定,可以适用特殊仲裁时效。


  下附部分案例摘选:


  1、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郑民一终字第274号(适用特殊时效)


  ——上诉人张某与上诉人河南龙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原审法院认为:……张某1997年10月1日参加工作,2007到龙工公司工作,已经连续工作15年。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开始,龙工公司应当每年安排张某休带薪年休假10天。龙工公司诉称已经安排张某休假,但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法院对该主张不予认定,龙工公司应当支付张某自2008年至2012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因此,张某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应以张某2007年至2011年度的平均工资为计算依据,法院参照张某的养老保险缴费信息单中显示的月平均工资。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龙工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2008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953元(1036.75元÷21.75天×10天×200%=953元);2009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059元(1151.25元÷21.75天×10天×200%=1059元);2010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217元(1323.8元÷21.75天×10天×200%=1217元);2011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372元(1491.85元÷21.75天×10天×200%=1372元),2012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609元(2186.58元÷21.75天×8天×200%=1609元),以上共计6210元。故龙工公司应当支付张某2008年至2012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621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原告)河南龙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被告)张某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六千二百一十元。


  二审法院认为:……一、上诉人河南龙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已经安排上诉人张某休带薪年休假,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对其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张某主张一审对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计算有误,因上诉人张某在诉讼中不提交记载其工资发放情况的银行账单,一审法院依据郑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中显示的上诉人张某的实用月工资为依据进行计算,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张某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亦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3277号民事判决。……


  2、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海南一中民二终字第31号(适用特殊时效)


  ——季某与海南中航特玻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26436.76元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原、被告在《聘用协议》中约定被告每年可以享受十五天带薪休假,原告于2009年10月到被告单位上班,从2010年起应享受带薪休假,而至今只于2012年享受了14天带薪休假,而2010年和2011年都未被安排年休,也不属于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且经原告同意的情形,故被告应按照原告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在未安排年休假期间被告已支付给原告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所以,被告应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为68965.8元(1149.43元×200%×30天)。对于被告提出原告请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已超出仲裁时效的辩驳,因被告不仅未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且从未书面通知原告拒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至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原告提出要求补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并未超过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故被告关于该请求超出仲裁时效的辩驳意见不予采信。……判决如下:……三、被告海南中航特玻材料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季某休息日加班费人民币3448.29元、休假日加班费人民币11494.3元、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人民币68965.8元,本项共计人民币83908.3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郑民一终字第601号(适用普通时效)


  ——郑州天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2013年9月17日,被告赵某到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请求依法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1年9月15日至2012年10月23日期间周六、周日工资报酬共计51816.2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1年9月15日至2012年10月23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工资报酬共计15094.14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提前30日解除合同的代通知金1650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1年9月15日至2012年10月23日期间带薪年休假工资共计8569.8元。


  该委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裁决:一、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10月6日至7日休息日工资报酬共计144元;二、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10月2日至3日法定节假日工资报酬共计108元;三、驳回原告其他仲裁请求。


  原告不服该裁决,于2013年11月19日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按照“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相关规定,结合原告签到表及工资表,被告安排原告在法定休假日工作,应当支付原告法定休假日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作满一年以上即可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已满十一年,因此可享受带薪年休假10天的权利。被告未安排原告休假,应依法按照日工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即1350元(10天×45元×3倍)。


  原审法院判决如下:……四、被告郑州天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350元。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工作满一年以上即可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赵某在天伦公司处工作已满十一年,因此可享受带薪年休假10天的权利。天伦公司未安排赵某休假,一审法院判决天伦公司按照日工资300%支付赵某未休年假工资报酬1350元(10天×45元×3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郑民二终字第767号(适用普通时效)


  ——上诉人马某与上诉人郑州市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马某请求被告支付其带薪年休假工资,鉴于原告已在被告处连续工作五年九个月的时间,符合享受年休假的条件。被告郑州市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按规定安排原告马某享受年休假,应按规定支付原告年休假工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告请求支付2008年至2010年的年休假工资已过仲裁时效,被告郑州市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2011年年休假5天的工资,依据原告的工资情况,扣除被告已支付原告的工资后,被告郑州市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马某年休假工资为607.56元(1822.7元/月÷30天×5天×200%)。……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参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二、被告郑州市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某年休假工资607.56元。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马某要求郑州市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其超过法定工作日以外加班工资和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马某提交的郑州大北农工厂部员工考勤汇总表系复印件,未加盖公司印章,郑州市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因马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存在加班及延长工作时间的事实,也不能证明郑州市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掌握其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而拒不提供,故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对其该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并无不当。 ……原审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判令郑州市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马某年休假工资607.56元亦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论:


  1、根据本律师在北大法律信息网检索的大量案例及本文摘录的四则案例尚无法得出实务中对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效问题的统一、主流意见。


  2、类似案件、裁判结果迥异的原因,一是对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是否属于劳动报酬进而适用普通时效还是特殊时效无统一明确的规定;二是个案裁判结果可能渗透着法官个人的价值判断因素。


  五、用人单位未安排休年休假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一)面临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加付赔偿金的法律风险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5]:(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鉴于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在实务中存在一定的争议,若用人单位未安排休年休假或安排休年休假但未留存相应的证据,则可能面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安排休年休假、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动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进而主张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加付赔偿金的法律风险。


  (二)面临被劳动者主张整个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法律风险


  如上所述,鉴于实务中对年休假工资报酬是否属于劳动报酬,进而适用一般仲裁时效还是特殊仲裁时效存在一定的争议,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对年休假工资报酬适用时效也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故此,用人单位若未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将面临被劳动者主张整个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法律风险。


  (三)用人单位的应对措施


  1、依法制定或完善事假、病假管理制度,留存劳动者的请、销假证据材料。当劳动者一个年度内累计事假、病假天数符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之情形的,则可以不再安排劳动者当年度或下年度的年休假。


  2、将年休假统一安排在单位放假超过法定节假日的假期之中。例如,春节假期国家规定为三天,大多数用人单位春节假期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天数,可以考虑集中将年休假安排在春节假期中。


  3、由劳动者提出因本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书面说明[6]。在实务中,不排除存在用人单位安排休年休假而劳动者不愿意休年休假的情况(一心扑在事业上的或有其他想法的类型),此时,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交因本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书面说明并留存证据,有效防控潜在的法律风险。


  4、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并留存书面证据。在实务中,用人单位因无法提供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证据而败诉的案例并不鲜见,故此,若用人单位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一定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否则,在仲裁或诉讼中将面临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一)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


  《国家教委、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1990年1月19日 教高(1990)001号)一、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二、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


  一、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4] 案例检索于北大法律信息网。


  [5] 实务中一般要求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的前置性程序,若经过该程序后,用人单位仍逾期不予支付,则加付赔偿金的主张理应得到支持。


  [6]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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