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有哪些

作者:小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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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许昌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向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或县(市、区)管理部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金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普通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退休的或工作调出或户口迁出本行政区域的;


  (四)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非本行政区域城镇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二年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在职期间被判刑的;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支付自住房房租的;


  (十一)支付自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十二)支付自住房维修基金的;


  (十三)支付购买新建自住房基本装修费用的;


  (十四)因患重大疾病(医保九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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